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方便群众就近办事,根据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(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)第九条“拟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,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;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,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”之规定,定于2022年7月18日起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师注册工作下放至各旗县区。办理地点:各旗县区市民大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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